登记管理机关:扬州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: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

会费标准

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

年度会费标准

按会员单位在协会所任职务缴纳

扬州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年度会费标准
会员类别年度会费说明
会长单位50,000 元 / 年会员每届五年,每年一缴
副会长单位15,000 元 / 年会员每届五年,每年一缴
理事单位5,000 元 / 年会员每届五年,每年一缴
普通会员单位2,000 元 / 年会员每届五年,每年一缴

已入会会员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;新会员在履行入会手续后,在秘书处指导下交纳首次年度会费。会员退会或除名时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办法全文

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号)相关规定。为合理使用和管理协会会费,保证本协会正常运转,切实维护协会和广大会员利益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会费是本协会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,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和责任。

第三条会费应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与收缴

第四条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的本协会职务缴纳。

(一)缴纳的方法:

会员每届五年,每年一缴。

(二)每年缴纳的标准:

1、会长单位:50000元/年;

2、副会长单位:15000元/年;

3、理事单位:5000元/年;

4、普通会员单位:2000元/年;

第五条会费交纳办法:

(一)新会员在履行好入会手续后,应在秘书处指导下,及时交纳首次年度会费,按会费标准收取。

(二)已入会会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。

(三)会员退会或除名时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

会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的正常运行和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展,不得挪作他用。

会费的开支主要包括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。

(三)会员大会、例会,调研考察、商务活动等会务、活动支出。

(四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七条会费的使用和支出严格按照协会《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
第八条为了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,本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,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由监事会向理事会作出报告,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。

第九条按照协会《章程》的规定,对会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财务审计,确保会费的合理使用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条本办法经2025年6月23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